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

发布时间:2023-01-09 15:45

 

平台工作制度 

 

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减少网络传销信息源,切断网络传销传播扩散渠道,净化网络空间,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环境,积极做好网路传销风检防控工作,协助开展打击、处置网络传销违法行为,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禁止传销条例》《直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经营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不发布、不传播传销违法信息,不跳转、弹窗不跳转、弹窗网络传销页面,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二、加强内部审核,定期对网站内涉传销的信息进行清理移除,坚决抵制散布网络传销信息的行为。
       三、对涉嫌传销网站、网页的链接予以屏蔽或清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机制,拒绝涉嫌传销网站的业务推广,为执法机关开展打击网络传销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教育组织公司员工远离传销组织,防止上当受骗。定期对网络商品营销模式和宣传推介行为进行监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预警屏藏、制止涉嫌传销的网络链接。
       五、建立打击传销投诉举报渠道,维护网络交易服务安全,禁止用户用网络平台从事传销标语的展示或宣传,拒绝为传销活动提供网上支付务业务;发现涉嫌传销用户及时保全证据并通报执法机关,配合执法机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跟踪调查。
       六、加大防控传销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转载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网络传销案件、警示信息,宣扬党和政府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立场,揭露网络传销活动骗人伎俩和害人本质,及时向网民发出警示;提醒网民抵制传销、远离传销。
 
打击传销投诉举报制度
       群防群治是打击传销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建设好“无传销网络平台”,安徽浩翔农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特制定非法传销举报制度。
       一、明确职能部门
       公司发现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转交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部门。
       二、明确举报方式
       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形式。
       三、保护投诉者隐私
       对投诉者个人隐私严格保密,打消投诉者顾虑。
 
浩翔农牧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网络平台打击传销暨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活动的牵头组织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全面净化网络环境,自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律经营。
      二、严格审查制度,着力铲除网络传销生存土壤,坚持防范和杜绝传销组织利用平台拉人头、发展组织。
      三、强化自我防范意识,适时组织平台工作人员学习防范和打击传销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识别和自我防范能力水平。
      四、强化日常平台巡查,建立健全实时审查制度、信息搜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涉嫌传销行为。一经发现涉网络传销行为,立即通知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
      六、密切工作协作,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稳定可靠的联络方式,政企联手,齐抓共管形成打击传销台力。
 
无传销网络平台内容审查制度
     不法分子会通过建立传销网站、在各大网站、论坛向网民发布“快富”、“暴富”等传销信息,欺骗、误导网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打击传销活动,抵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信息,安徽浩翔农牧有限公司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禁止传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涉传信息并予以清理
     1、强化浩翔农牧网站文字、图片信息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注册会员信息的审查,定期对网站内涉嫌传销的信息进行清理。
     2、加强音频、视频等传播载体的管理。禁止用户利用音频、视频等载体进行传销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关闭账号并保全证据。
     二、对涉传用户进行清除,从根源上打击涉传不法分子
     1、对涉传会员进行警告、封号等必要的内部处理,杜绝传销信息。
     2、配合执法机关对已定性的传销组织者所组织的涉嫌传销的群组进行清理,配合执法机关针对特定传销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记录并定期监测已清除的涉传会员信息
     涉传的注册会员,予以清除,将个人注册信息记录在案。
     重点检测涉传会员,每月对涉传会员注册信息进行再审核,避免此类会员使用个人信息注册新账号。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经查,某公司对外以“福纳教育”“服装疗愈”为品牌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服装疗愈”课程,招募学员通过缴纳学费的方式以获得学习“形象类着装礼仪课程”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服装疗愈”等课程服务的方式交纳费用,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来牟取利益。参与该公司课程的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逾千万元。该公司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158105.14元的行政处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依法对外公示,并制作法治短片在苏州电视台播出,提醒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远离传销。
 
 案例二 杭州市拱墅区查处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0年3月27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某App”经营者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开始搭建网络销售平台“某App”销售日用商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入驻开店。消费者通过购买398元商品大礼包(含商品)成为平台会员后,即可在“某App”平台内开店,成为社长。成为社长后,即可获得推荐会员并获得返佣的资格:1.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可以获得直推佣金100元不等;直邀20个社长成为销售社长,销售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获得直推佣金180元不等;直推20位社长,其中有3位社长直推做到20人,即可成为服务社长。服务社长每推荐一个会员获得直推佣金220元不等。2.普通社长上面的层级有销售社长、服务社长,除了普通社长拿100元不等的返现外,销售社长可以拿80元不等的返现,服务社长可以拿40元不等的返现,总返现金额为220元不等;普通社长上面的层级只有销售社长,除了普通社长拿100元不等的返现外,销售社长拿80元不等的返现,总返现金额是180元不等。另服务社长、销售社长可根据下属社长开设网店的销售业绩,获得不同额度的返现奖励。
  当事人通过“某某App”平台销售“398元大礼包”及普通商品,销售金额共计38526.8万元,其中采购商品支出共计13053.24万元,缴纳税款共计2585.57万元,销售折扣共计21162.05万元,服务费支出228.34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利1497.6万元。
  当事人经营模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24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97.6万元、罚款150万元,共计罚没1647.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杭州市富阳区查处邵某某等人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2年8月18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排查线索,对浙江某蜂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天依蜂”相关商业模式进行检查。2022年9月1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底,邵某某、童某某等人共同谋划“天依蜂”项目,并于2022年4月13日正式启动。“天依蜂”运作模式采取低价购入蜂产品,以高出购入价最高16倍的价格销售蜂产品,要求消费者购入1000、5000、10000或30000元峰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并奖励3倍、3.5倍、4.5或5倍的消费积分(1积分等于1元人民币),所得积分每天以千分之三释放,推荐下线会员积分加速释放,推荐越多释放越快,并按销售业绩取得会员、VIP、店铺、经销商、运营中心、分公司等级别,并设置相应级别的销售提成(1%-9%),以发展下线、销售产品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从事传销违法活动。截止被查获,查实邵某某、童某某等人在“天依蜂”项目中,共计发展会员ID1469个,会员层级23层,涉及资金1326.88万元。
  当事人经营模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2022年9月15日,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案例四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鞠某某网络传销案
 
  经查,鞠某某组建公司并开发网购平台,利用网络等渠道在江苏、浙江等地大肆招揽会员,进行虚假宣传、传销,引诱老年人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以购买商品获得会员资格、享受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与者消费不同金额从而获得不同等级的会员资格,并鼓励其发展下线牟利,按照会员层级,形成金字塔型上下线关系,通过团队计酬方式,跨层级从下线缴纳的费用中获取非法收益,分别获取被发展下线10%、12%、15%的消费提成。截至案发,涉案平台共发展注册会员6458人,交易金额4100余万元,提现金额2300余万元。吴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于2019年12月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12069761.61元,并处罚款150万元,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经查,某公司通过网上商城以会员发展会员的形式销售商品,顾客通过网上商城扫描老会员的推荐码后购买相应金额的产品(普通会员298元、铂金会员2980元、体验店29800元),取得直接购买网上商城商品和推荐会员的资格,不同级别的会员享受不同的复购折扣、订单分成,会员推荐他人加入的,根据被推荐人的等级和购买商品的金额大小获得相应的推荐奖励,按照团队的销售业绩发放3%-12%不等的团队业绩奖金。截至案发,某公司通过上述模式共发展了124266名会员,其中在常熟的会员达12级39人,通过会员奖励制度从事商品的经营额为12697万元,非法获利510万元。某公司通过发展人员加入并变相收取“入门费”,以推荐奖鼓励会员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团队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对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0万元、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指导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将打击传销列为2022年度十项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案例六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
 
  经查,某公司制定了名为“飞天”系统的会员发展及销售奖励模式,并委托网络公司设计制作了用于会员注册、管理的网络管理平台。在该公司制定的上述会员发展及销售奖励模式中,被发展人员必须认购一定金额的商品,才能取得会员资格,并以会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及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并给付报酬,报酬的类型包含开拓奖、优秀奖、优秀管理奖、卓越奖等。截至案发,该公司利用上述平台共发展会员3.75万人,涉案金额1.5亿元。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泉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2.962万元的行政处罚。